訂立租約要點

1.保險

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著想,業主與租客都有自己的購買一定的保險必要的財產。最常見的是保險的種類如下:

1)業主應該買火災保險,海上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以應對受水災,火災和造成的損害風暴或第三家損失補償的出租單位租賃終止的生效;

2)承租人應購買保險方面 – 家具和盜竊險來處理財產,家具和設備遭受盜竊造成的,水災或火災損失。

所有者

業主應通知承租人購買了什麼保險。可能會開在租賃,如果乘客的行為導致祖保費增加,租客應承擔的額外保費。
承租人

承租人不得作出任何行為導致業主支付增加的保費還是讓車主必須購買的保險失效。

2.一般責任

基本上,租約則要盯著每個次年的一般職責:

1)徐內容所有者租賃承租人租賃享受寧靜的物業單位,不受干擾;

2)業主有權檢查維修的出租單位,夾具的狀態正確,不時和計數的任何維修工程,但必須先給承租人合理的通知,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參觀;

3)承租人不得作出任何噁心的事情,包括製造噪音,噪音,或作出任何命令或相鄰業主租戶騷擾的事情;

4)承租人不得違反租約,佔領紙和DMC內的任何規定;

5)承租人不得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或不道德的目的;

6)租客應存放彈藥,武器,易燃或危險材料的收租股;

7)租客不得損壞出租單位結構;

8)出租單位如租戶不得妨礙建築物或設施內的公共區域簽訂租約前事項應該知道的;

9)租客必須遵守有關法律出租單位和規則;

10)盡快收到業主,通知屬於承租人後,承租人負責維修工程;

11)承租人應採取一切預防措施,以防止公屋單位或颱風暴雨損壞內部。

3.轉租

租約應明確業主是否允許承租人轉租給其他房客出租單位。房東和租客應注意的是,如果不是租約內將允許所有的租戶或部分轉租出租單位,租客轉租未經許可,業主可向法院申請/土地審裁處申請命令,追回出租單位。在這種情況下,主租客和分租客可能會從而失去使用權。

二房東

前主租客和分租客簽署租約,你應該有違規和業主是否簽訂了租賃清醒的認識。如果有疑問,最好是取得權利人的書面同意。

三房客

三房客為保護他們的權利,應先確定業主是否允許二房東出租單位分的祖先。

4.改變原有裝置的單位

租賃業主應規定是否允許租戶的時間內更改設備或出租單位。一般來說,未經業主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改變區間出租單位,設施或任何補充。當然,租客要更改間隔出租單位,設施或任何額外的工作,必須確定法律沒有限制,以免觸犯法律,確保安全隨著租約的簽訂,如何處理這些文件?

所有者

業主誰允許房客改變間隔和手段,可以在規定的租賃出租單位內,租客投降之前搬走,該單位應當予以恢復。為避免爭議,車主之日起應更改任何時間出租單位租戶,裝置或財產之前的任何額外工程原狀保存照片或視頻。

承租人

租客打算更改間隔出租單位,設備或任何額外的工作應該得到的書面許可,主人,以避免引起糾紛。業主通常會要求租戶交納押金,以保證房客搬出租住單位之前履行恢復原狀的內部承諾。如果是這樣,受該縣租賃控制第四部分“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即使有租約沒有相關規定,業主可根據本條例的租戶未經業主同意的規定,改變租賃單元結構沒有正當理由,法庭/土地審裁處租住單位恢復

5.終止租賃的權利

為了保護業主與租客的利益,租約應規定任何一方,如違反這一直是協議的任何條款的契約,另一方有權終止租約。

6.交貨注意

在一些情況下,締約雙方將是他們的意圖的財產,並通知對方的相關信息,如出租單位的維修注意到,租金回收的通知等。因此,租賃協議必須註明:

1)業主及租客的郵寄地址,聯繫電話;
服務模式2)的通知,如由專人遞交,以普通郵遞方式送交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
3)提交地址的通知。

7.簽訂租賃手續及相關費用

完成一定的手續簽字必須申請並支付部分費用的租約。以下是比較常見的項目:

1)應印花稅(被稱為印花稅);

2)如果租賃期限超過三年,承租人應按規定進行登記租賃的土地註冊處;

3)業主和租戶應事先約定回收的租金和收回,由哪一方負責約的決策成本。相關費用,包括印花稅,登記費租賃(如適用),律師費(如適用)等;

4)傳統上,業主和租客應得到同等的所有費用的租賃之間共享。
所有者
如果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的第四部分,以便調節租約,房東和租客的新租約或有關續約協議後,業主必須在一個月內租賃通知書提交規定格式[新的租約或更新(表格CR109)授予差餉物業估價署。如果提交規定格式的一個月後,須交罰款310元。召喚表沒有總監的同意,業主無權起訴追討地租。通常重複租賃租賃沖壓後,房東和租戶應各自保留一份副本。


承租人
如果雙方同意委託律師事務所來開發租賃,承租人同意負擔,即使所有的簽約律師收取費用,但還是部分,如果房東聘請了律師,承租人仍然必須詢問律師,這是否也代表自身。代表為了在同一時間,雙方律師,以避免可能的利益衝突,或因其他需要,租客可以聘請自己的律師。


8.居屋租賃
房屋委員會“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參建居屋)”和“租者置其屋計劃”項目的建設,主體(第283章)規定“房屋條例”,有轉讓的限制,限制轉讓前沒有解除不得出租。根據第17B條,違反這些建築物為租“住房條例”的監管意圖的任何合同都是無效的。該條例第27A條規定,誰僱用更多的樓宇或簽訂合同的任何人,他們已銷往租租金越來越大的壓力源即屬違法。所有者
出租房屋前業主應確保其單位已按“房屋條例”繳付補價,並獲得“轉讓限制解除證書”。
租客租客應注意是否有轉讓的限制出租單位,單位已經有了“是否解除限制轉讓證明書”。

9.地產代理佣金
1)只有持牌地產代理只委託給業​​主或租客。
2)代理簽訂了“地產代理協議”,可以保護雙方的利益。
3)該協議應規定:a)該協議是有效的; B)地產代理職責; C)代理委託協議與客戶端(注意:如果佣金按租金計算,應明確是否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管理租金)和時間成本,包括佣金; D)代表選擇的方式是“單一機構”(即,代表業主或租戶)或“雙重間諜”之一(即,也代表租戶和業主)的; e)如果雙邊機構,金額或委託的代理人向當事人收取率; f)在委託業主的情況下,“非獨家代理”(即通過一個或多個代理物業放盤)或“獨家代理”的選擇的形式(即只通過經紀人房產釋放磁盤)。如果委託獨家代理,業主要注意協議,通過另一地產代理租賃物期間,代理人有權委託獨家擁有。
4)業主/租戶可能獲得的財產的指定屬性信息的副本給該機構,包括大小,年齡,用途限制,業主,產權負擔,租約的限制,以及其他有關的財產,包括租金/租金,差餉管理費。
5)業主/租戶應獲得與代理人簽訂的代理文件的所有副本。
6)業主/租戶應給予明確的指示代理清晰,特別是在出價或還價租金另議的談判進程。
7)租客支付的任何款項後,應立即要求代理發出收據真實的。
8)如果交易告吹,租客應要求代理立即返回信託白花花的銀子。
9)代理商應房東/租戶解釋中的“地產代理協議訂花束”的規定….

10.諮詢服務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系租賃集團為公眾提供的租賃問題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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